國稅局規定: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,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,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,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,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,未依照規定辦理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須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,處1%罰鍰,金額不得少於幣1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1萬5000元。』
所以想請問一下,我金流會回傳信用卡末四碼資訊,我要如何讓它在開立發票時一同送給智付通?
上傳前需先登入
You can also sign in by :
請輸入目標網址
或連結至現有的內容